学校收的费不得挪用截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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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7:09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记者吴从斌)学校的收费收入,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截留。前天,市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作了如此强调。 通知要求,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为教育部门设立的财政教育资金专户,或缴入国库。这样,以制 度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是指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各项收费。包括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中,按照市政府“一费制”有关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也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除此之外,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也在该资金管理范围之内。 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