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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嫌犯有权拒捕四川检察系统新举措引发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9:52 大众网-鲁中晨报

  四川省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重大举措: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逮捕,即职务犯罪嫌疑人有权对逮捕说不!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拟维持原逮捕决定,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举措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一种观点认为,此举赋予犯罪嫌疑人以申辩权,体现了对其人权的尊重,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能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腐败等问题。但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措虽有 一定积极意义,但缺乏立法依据。

  交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动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看成监督多元化的体现?

  邢小兵(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认为,从开拓创新和司法改革的角度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动对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而言,是有积极进步意义的。此举也可以使监督多元化。

  陈克公(北京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举虽有积极意义,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动没有“法源”。

  刘笑宇(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赞成陈律师的观点。我认为监督员来审核批捕有画蛇添足之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决定逮捕与否,这是国家赋予的公权,用另外一种没有法律授权的权力来制约国家赋予的权力,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交锋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会妨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邢小兵:制定这项制度的初衷,就是要利用这个制度来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地独立行使检察权。

  刘笑宇:“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包括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甚至否决其作出的决定,这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相背的。

  邢小兵: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不妨碍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个制度的形成是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地履行独立检察权,防止滥用检察权。

  交锋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应把监督重点放在“司法程序是否公正”上?

  刘笑宇: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程序上,因为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

  陈克公:申辩权前置是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应当按现行法律执行,如果要改,应当从完善其他司法救助程序上改,而不是将申辩权前置。

  邢小兵:设置监督员制度,应多在程序上下工夫,监督程序上是否违法。

  (据《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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