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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收费站设置规定严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0:08 黑龙江日报

  《条例》对收费公路的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三是,为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四是,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五是,明确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六是,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高速公路除市区至机场外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条例》对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提出要求

  《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得边建设边收费;二是,要求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三是,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设置公告牌,公布收费的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规定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五是,规定了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六是,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合法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七是,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八是,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政府还贷公路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并由政府进行公告;九是,规定了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费公路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要求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条例》对路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五项措施:一是,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二是,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是,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收费期限不得延长;四是,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收费公路禁止转让;五是,明确了政府还贷公路转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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