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东北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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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0:18 东南快报 |
本报讯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决定在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财政部昨天公布的消息称,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 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人民币,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据悉,中国从今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上述政策。(来源:本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