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海: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获赔2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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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1:32 胶东在线 |
新华网昆明9月25日电(浦琼尤、牛光新)云南通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涉及的25件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周庆康向通海县第五中学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伤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9.4万元。 2002年11月23日,通海县第五中学教职工及家属共29人,乘坐被告周庆康所有、雇请马庆恒驾驶的云F17569号川马大客车由云南省至贵州省兴义市。9时42分,客车行至国道32 4线2230千米+200米处时,由于雨天路滑,下陡坡时超速行驶,致使大客车与冯幼强驾驶的靠公路边停放的皖KA2007重型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皖KE213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后坠落于公路边22.6米高的坎下,造成7人死亡,6人重伤,17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马庆恒负全部责任。2003年9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庆恒有期徒刑6年。法院查明,云F17569号川马大客车与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系挂靠关系,车主为周庆康,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系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的分公司。2004年5月,受害人及家属将周庆康、周庆先、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0余万元。 通海县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庆康作为云F17569号川马大客车车主,其雇佣的驾驶员马庆恒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周庆康应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余3家被告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