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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临街建筑阳台外不得挂影响市容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3:43 华商报

  昨日,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单位和个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容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人行道实行“门前三包”

  《条例(草案)》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人行道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门前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并签订责任书。

  公厕、垃圾箱应设指示牌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集贸市场、车站、港口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按照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指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禁止市容人员打骂当事人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收缴罚款专用票据,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打骂、侮辱当事人;不得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及滥用职权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影响环境卫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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