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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验收合格方可收通行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5:41 深圳晚报

  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验收合格方可收通行费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0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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