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提醒:警惕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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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20:45 新华网 |
新华网南昌9月26日电(记者李兴文)近年一些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频频使用“死伤概不负责”“一切损失与用工单位无关”等条款,企图借此逃避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提醒,此类条款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劳动者应警惕用工单位用不平等条款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据江西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最近一位孙姓农民工的家属反映说,2002年,孙某与上饶市一建筑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这位农民工家境较为困难,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2年冬,孙某在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孙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顿。孙某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用,施工队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孙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 上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表面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施工队不管不问的做法似乎有依据。但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中虽然有孙某的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解释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孙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仲裁机构随后作出支持孙某申诉的请求。 近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资纠纷逐渐增多。据介绍,2003年,江西省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1153起案件中,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达245件,占21.2%。仲裁机构提醒说,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签字前应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合同鉴证,剔除不平等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