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简写发票”拖维权后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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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2:08 京华时报 |
作者: 陈爱和来源:读者建言莫让“简写发票”拖维权后腿 新闻主体:朝阳区的许先生因洗衣机自燃烧毁了家中所有物品,与北京海文公司打起索赔官司。但因其购买洗衣机的发票上只写了“个人”而没写名字,无法证明洗衣机是从海文公司购买的,故朝阳法院以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为由,驳回了许先生的起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不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而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笔者认为,如果经营者在填写发票时填写不全或不规范,就已经在主观上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完全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就显得有失公平。 在购物过程中,包括发票在内的购货凭证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大量存在。当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于购货凭证填写过于简单,指代不明,很容易引发纠纷。购货凭证填写上的漏洞首先是由经营者引起的,如果不追究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就容易助长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知识欠缺或一时疏忽、故意“张冠李戴”来规避风险的不良现象。 此外,依笔者之见,在对许先生是否从海文公司购买了洗衣机的认定方面,也应实行举证倒置,由经营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海文公司不能证明许先生家的洗衣机不是从自己那里购买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笔者认为,在处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因“简写发票”引发的纠纷时,适当向后者倾斜不仅符合情理,而且符合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