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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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3: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 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本规定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征求意见时间为2004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若干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投资者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hui@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504。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