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咋美容应征求市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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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5:13 重庆晨报 |
本报讯(记者王大伦)昨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多数人大常委会成员认为:《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内容还需商榷;建议该条例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举行听证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试行。 争论一:摆摊设点限制太广? 该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道路上禁止以下行为: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50米范围内的次干道上设置停车场和摊点、亭、棚;在次干道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临街商场、门店设置超出门窗外墙摊位摆卖、经营;在树干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有人大常委会成员认为,条例规定不准摆摊设点的地域太广泛、限制过多,不利于处理好市容管理和城市就业之间的矛盾。建议通过科学规划,在有的地方严禁摆摊设点,有的地方则可以集中管理,而不应当“一刀切”。 争论二:户外广告规定欠妥? 有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在户外广告管理上,市市政委权力过大。如该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市40个区(自治县、市)的宣传广告以及户外广告都要报市市政委审批,这样规定是否欠妥。 有人大常委会成员认为,户外广告的管理应以市容美观为第一原则。在户外广告管理上,市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工商部门、广告商等方面的沟通。 争论三:罚款是否过重? 该条例草案中,有40余处罚款规定,其中最低50元,最高罚款达30万元。有人大常委会成员认为,条例中不少罚款规定过重。罚款只是实现城市“美容”的手段,但不可过于依赖,维护城市环境人人有责,这还有待于市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同时,有人大常委会成员认为该条例对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设定太少,权责不相称,容易引发执法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