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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起火商家无责发票题头不该写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7:0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刘相龙通讯员李思报道小天鹅洗衣机突然起火,到底谁来负责赔偿?近日,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审结了许祖福等五位原告与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文分公司(以下简称海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在诉状中许某称,2001年8月24日,我在海文分公司花1750元购买了一台小天鹅牌XQ B42-810G型全自动洗衣机,摆放在当时其在朝阳区松榆东里的居室门厅中,并经常使用。

  2004年4月3日凌晨,这台洗衣机突然起火,并引起室内其他财产燃烧,我们五个人只能从窗户用绳子逃生,逃生过程中还将邻居的窗户打碎。现我们认为海文分公司销售的这台洗衣机自燃起火,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故要求海文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王府井公司共同赔偿我们洗衣机原价款1750元(或赔偿实物)、误工费1136元、其他家电损失6530元、衣物家具损失13200元、搬家费和电话移机费及门窗修理费470元、防盗门费用360元、房租损失18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

  海文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购机发票上没有许祖福的名字,购机者只写了“个人”,故不能认为原告向我们购买了洗衣机。消防队的证明上没有写明起火点是洗衣机,只能证明发生火灾时洗衣机正在燃烧。所以,不同意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五原告提交的红庙消防中队的证明,只能证明一台洗衣机在燃烧,并不能证明正在燃烧的这台洗衣机为起火点并系自燃。原告也未能提交其向海文分公司所购洗衣机的证据。因此,五原告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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