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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尺度不一保费偏高 五大原因个体户“参保”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7:40 新华网

  近年来,江苏个体经济正以迅猛的势头快速发展,形成一支不可小视的劳动者大军。如果让这一群体中的大批人员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将带来难以预料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本报记者日前获悉,苏州市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保者不足千人,仅占城区个体工商户总数的6.7%……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苏州已经推行了近20年。日前苏州社保部门的一 份统计数据显示,苏州企业职工参保比例已近100%,但城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却仅占总数的6.7%。那么到底是何原因让大批个体工商户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呢?对此,苏州平江工商部门进行了专题抽样调查,从中发现了不少内情。

  据了解,苏州从1985年推行社会保险以来,已为全市38万劳动者办理了各类社保手续,其中企业职工的参保比例接近100%。但作为劳动者群体之一的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直至目前,其社保参保比例仍不尽如人意。据苏州市社保局统计,苏州市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保者不足千人,仅占城区个体工商户总数的6.7%。而平江工商分局对辖区内1000家个体工商户(仅业主)的抽样调查也显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比例为49.1%,其中有29.6%为业主从事个体经营前在企业参加社保的接续和在单位下岗后参加的协保,真正意义上以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仅占19.5%(若再加上帮工等从业人员的参保情况,比例更低)。而在此次调查中,有关部门也发现,目前苏城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低主要是受到了五大因素的困扰。

  了解程度不高

  参与抽样调查的平江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认为,首先是个体工商户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程度还不高。在抽样调查问卷“你觉得自己对社会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如何”一栏中,有52.75%的受访者选择“不了解”,11.02%选择“不太了解”,33.72%选择“基本了解”,仅有2.5%的受访者选择“十分了解”。可见目前个体工商户对现有的社保政策存在着严重的“保盲”现象。对社保知识缺乏全面、完整、准确的了解,就不可能对社保形成理性的认识,进而不能形成参加社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对社会保险不了解的不去办、略有了解的不知该不该办、决定办的又不知怎么办的现状,大批个体户因“保盲”,影响了个体工商户整个群体的参保。

  强制效力不足

  有关人员表示,对个体工商户强制参保的强制效力不足也直接影响了参保率。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苏州目前实行的社保政策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两个险种,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参保。但从政策条款来看,国家仅对企业职工强制参保制定了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参加社保却无相应的罚则或处理方法,因此对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社保的干预在法规依据上已存在空缺。同时由于独立、分散、复杂、单体不稳定、变化快等特点,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控制也较有难度,即使对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社保制定了明确的罚则,其行政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保费相对偏高

  其实,参加社会保险是件于己得益的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个体工商户将社保拒之门外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个体业主表示,不是他们不想办,而是过高的保险费让他们望而生畏。据了解,目前苏州实行的社保政策是养老保险按工资收入的28%缴纳保险费,医疗保险按12%缴费,对企业职工而言,养老保险费28个百分点中,职工个人承担8%,另有20%由所在企业承担;医疗保险12个百分点中,职工个人承担2%,另有10%由企业承担。也即两项保险共计40%的保险费中,企业承担30%,个人仅承担10%。而个体工商户属“个人即企业、企业即个人”,40%的保险费全部需由个人承担,这比企业职工个人承担的比例明显高了一大截,许多个体工商户对这样的标准普遍感到“咬手”,因此对参加社保迟疑不决。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对参加社保有着强烈的愿望。经营状况越差、经济积累越少的个体经营户由于对今后生活的担心较多,其参保的愿望也就越强烈。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参保愿望越强烈的人,往往是缴费能力越低的人,经济能力越差,身体状况越差,越是担心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越是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为自己落实一份保障,而这类人却难以承受参保必须承担的保费。

  政策尺度不一

  在此次调查过程中,有关人员发现,社保制度在“工龄”问题上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了区别对待。由于相比之下要多缴很多费用,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积极性很受影响。据介绍,社会保险的享受待遇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成正比。缴费年限这一概念实际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参保人真正向社保机构缴纳保费的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在国家实行社保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参保人工龄被视作缴费的年限。现行社保政策可将参保人在企业、农场等正规单位的工龄均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工龄”、“商龄”却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一直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职工相比,在缴费年限上少了“半壁江山”。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要与同等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就必须实打实地多缴纳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这笔保费,这不仅让广大个体户感觉到政策尺度的不一致,而且这一笔大额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影响到了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积极性。

  愿望存在落差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者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参保人来讲,他们所需要的这种依靠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伴随着自己直到终老的。要实现这一目标,除必须参加社保外,还必须在缴费年限上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只能一次性享受社保待遇。但要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对部分个体工商户来说并非没有难度。有关人员称,一些个体户已接近退休年龄,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长最长缴费期5年,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法定年限。另外,还有一些参保人因长期患病或遇天灾人祸导致经营不正常甚至停业而无力缴费,造成缴费常年中断,使其缴费年限达不到法定标准。这两种情况均非人力所能改变,造成这些个体户的愿望与现实有落差,也影响了其参保积极性。(记者小鹤龚菁华)(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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