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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当场击毙”不是良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7:55 新桂网

  据《大众日报》9月25日报道,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山东省公安厅日前作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作人质的犯罪分子,如果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前段时间发生的好几起伤害儿童案件,作案人手段之残忍,造成结果之严重,着实令 人痛心和愤恨。作为司法机关,出台各种措施,依法对儿童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也是大势所趋。但笔者对山东省公安厅紧急部署出台的这个“当场击毙”规定却不甚赞同。

  我们知道,凡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根据这一点,山东“当场击毙”规定的合法性就值得推敲了。

  况且,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山东省公安厅出台的这个规定,应该说是符合前三条的,但公安厅紧急部署采取对各公安机关发布要求的形式,能否保证第四条得以遵守就是一个问题了。

  所以,这样的“当场击毙”并不是一种良策,无论如何,“当场击毙”与文明执法不相协调。以笔者之见,“当场击毙”倒不如改为“当场击倒”。这样不仅起到了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同时也体现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唐伟)

  作者:唐伟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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