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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简写发票”拖维权后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9:23 沈阳今报

  北京朝阳区的许先生因洗衣机自燃烧毁了家中所有物品,与北京海文公司打起索赔官司,但因其购机发票上只写了“个人”没有名字,无法证明洗衣机是从海文公司购买的。朝阳法院以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为由,驳回许先生的起诉。(9月25日《新京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不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而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 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填写上的漏洞是由经营者主观上违反诚信原则引起的,这本身不是消费者的过错,按照社会上通行的“谁出错,谁买单”的规则,其后果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不能由此免除经营者的法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如产品的瑕疵、产品的精神污染、产品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这场官司涉及的不是产品缺陷认定,然而是否购机是整个责任认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样属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范畴,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发票上的所购洗衣机与烧毁的洗衣机并不一致,不能足以证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就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在处理商家和消费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时,适当向后者倾斜不仅符合情理,而且符合法理。江苏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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