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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女上门:你家房子是我丢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9:23 沈阳今报

  记者吕映辉/文史剑锋/摄 [核心提示]

  前后楼居住的两户人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被一位陌生人来访或电话告知———你家的房子是我丢的。在此居住了4年和7年之久的两位房主闻听此言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此后不久,讨房人拿着证据将两房主双双告上法庭。

  突如其来的“房主”

  2001年5月份,张小美在铁西区购得一间楼房。“我家是特困户,我还患肾病综合征,靠药支撑,这间房子虽然是十多年的老房子,又是顶楼,还漏雨,但不管怎么说,它也是我们一家三口的栖息之所呀!”

  张小美之所以说出这番悲凉的话,原因是2004年4月的一天下午,一位年轻的女士敲开了张家的房门,来人进门后对张说:“我是新华建材的,你住的这间房子是我家的,是我家丢的。”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张一脸茫然。

  5月下旬的一天,又是这位年轻的女士领着另一位姓郝的女士一起来到了张家。这位头次登门的郝女士告诉张:“这个房子是我家的,我被人骗了。”

  张一听就来了劲儿,冲着姓郝的女士不客气地说:“这个房子是我花2.4万元买的,已经住了近4年,在我买之前也有人住过,房子怎么变成你的了,谁骗你你就找谁去,这个房子我是花钱合理合法买来的。”

  听她这么一说,来人拿出这个房子的产权证等证件说:“我来就是告诉你一声,这个房子是我的,你赶紧给我腾房子,我已经办完了拥有这个房子的一切合法手续。”

  不同人家的相同遭遇

  就在张家的前楼,另一户人家也在经历着张家的遭遇。据这家的女主人韩玉琴说:“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家中突然接到了一位陌生女士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这位姓郝的女士说我家的房子是她丢的。”“丢什么的都有,没听说丢房子的,这个房子我都住了快7年了,你怎么说是你丢的呢,真是笑话儿!”韩玉琴回应道。“你家住的这间房子的确是我丢的,10年前我丢了这个房子的准住通知单。现在我已经办妥了这个房子的产权所有证等一切手续,这样吧,咱们是公了还是私了?”“我不跟你见面谈,房子是1998年1月14日我从朋友王胜手里花3.5万元买的,他是从一位姓陈的铁岭农民手里买的,怎么现在变成你的了,真荒唐!”对方说:“你听好了,你要想公了,我就到法院起诉你,你要想私了,咱们可以商量买卖此房的价钱。”“咱们公了吧!”对自己花钱正当取得的房子,韩女士在拒绝了对方的建议后,理直气壮地挂断了电话。

  当事人细说买卖过程

  10年前的老房子,前后楼素不相识地住着,突然一天,两家都面对了同一个上门来讨要房子的人,这让两家人哭笑不得。张小美说:“我是从铁岭的李某处买的房子,他在这住了6年。”

  而据李某自己说:“我之所以在沈阳拥有一间楼房,是因为10年前我给沈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材料站(以下简称二建)常年供应熬制沥青用的大柴(柴火),二建累计欠了我五六万元,一直没有钱还我,于是二建拿出一间楼房,作价偿还欠我的大柴钱。”“当时二建负责此事的一位领导告诉我,这房子最开始是沈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的房子,一建把房子以偿还债务的形式抵给一家叫‘沈阳新华建筑材料经营处(以下简称新华建材)’的单位,新华建材又把房子抵给了‘汇丰实业公司’,然后汇丰把房子抵债给了二建。”“在我们交易的过程中,我将这些证明手续,包括盖有一建公章的宿舍准住通知单和二建对此房产的来源说明、证明此房在抵给我之前已属二建财产的材料一并给了张家,另外,我们之间还签订了买卖此房的协议。”

  韩家的情况则是这样的——韩家是从朋友王胜处买的房子,据王胜的妻子说,他家是从农民杨某处买的房子。

  据杨某说,他和农民陈某都是铁岭人,一个村住,当时都是往二建送大柴,二建没钱,便和陈某一样从二建得了个楼房。一纸遗失声明的“效力”

  2004年9月15日下午,张、韩两位女士来到了本报,韩告诉记者说:“我们两家作为被告,明天将要面对的是同一个原告———郝女士,她跟我们说她是新华建材的。”“今年6月2日,郝在沈阳某报上刊登了一则《遗失声明》,声明单位名头为‘新华建材’,内容为沈一建(房)字112号、118号、124号‘宿舍准住通知单’作废。”“据我们的律师后来查明,这位郝女士是拿着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一建房产部门又开具了一张和我们手里的“宿舍准住通知单”一模一样的新的准住通知单。”

  被告张、韩两家共同委托的律师表示,一建有关人员凭《遗失声明》就给原告重新开了一张准住通知单,这里面有问题,是不是合法需要查证。“更离奇的是,我们的律师取证时发现,郝是凭着一张新华建材的购房三联据和在一建办下来的新的准住通知单在房产局取得的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对此,我向房产局的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他们表示,凭三联据和准住通知单在房产局是得不到房屋产权证的。公堂庭审双方各持己见

  2004年9月16日上午9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的律师当庭陈述了本案讼争房产应归原告所有的理由,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原告已经取得了被告所占房屋的产权所有权等一系列证件,被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且一占就是10年。

  原告律师同时指出,被告以二建公司是本案涉案房产的关键,并由此想证明二建与原告存在经济关系,即抵债关系,按被告的说法,是新华将房产抵给汇丰实业公司,汇丰又将房产抵给二建的,这是被告的主观推论。

  事实是,汇丰实业公司的卢某用欺诈的手段,从原告手中骗取准住通知单和房门钥匙,并擅自转让了自己根本无权转让的他人房产,导致了这一系列复杂民事诉讼纠纷案。

  对此,被告律师在答辩中说,汇丰实业公司在1999年就被注销了,原告所属的新华建材更是在1995年就注销了。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最终与二建公司没有本案中出现的连环抵债的关系。原告正是利用了公司注销、一些有关的证据可能无法找到的机会,实施着自己的诈骗行为。

  另外,被告律师提出,原告在10年之后才来找自己的房子,不合常理;被告随便就将钥匙和准住通知单交给一个有意向买房但未付款的人也不合常理;在和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一会说是房子被人骗了,一会说是自己丢了,前后矛盾。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当天下午,被告告诉记者:“我们去了二建公司,二建的领导表示,二建是国有企业,涉案的房子在抵债过程中不是个人行为,房子的来龙去脉应该有账,这两天就可以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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