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公众真会对跳楼者“强烈愤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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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2:06 新华网 |
作者:朱述古 《南方都市报》9月26日消息,一名自称“深圳某报记者”的男子近日爬上高楼楼顶,声称因为反对腐败问题被上司报复,弄到被开除的地步,要求市主要领导接见并答应惩处其反映的腐败对象。为了挽救这位男子,辖区消防警察和当地派出所民警陪该男子度过漫漫长夜,数辆消防车也一直待命附近。该男子经多名民警苦劝28小时方才下楼。 此事让人感到“新鲜”的不是新闻事件,而是关于公众看法的报道。为了便于辩驳,我姑且将报道中关于公众看法的原话照录:“对于该男子的这一行径,附近群众表示强烈愤慨。从事证券业的张先生表示,‘目前全市警力这么紧张,他还在危害社会公共治安!’” 说实话,报道中的这些语句令我瞠目结舌。试问,以结束生命为谈判条件,请求市领导接见以反映情况,并要求惩处腐败分子。对于这种绝对不算过分的要求,当地公众的“愤慨”真会一致指向跳楼者么? 因为报道对事实语焉不详且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这位男子的跳楼动机尚不得而知。但应该明确的是,该男子并非手持利刀窜进幼儿园的歹徒,也不是无辜制造大规模流血事件的恐怖分子,他冒着生命危险爬到高楼楼顶达28小时,只不过希望获得反映情况的机会。至于所反映的腐败问题是不是真实,调查后自有结论。即使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伤害。跳楼行为只是一种弱者的反抗方式。当弱者以伤害自身为代价向社会发言,公众的回应居然是“表示强烈愤慨”,深圳的公众真会麻木、冷血、无情至此吗? 应该承认,通过跳楼寻找表达机会是非理性的,是不值得提倡的。但冷静分析,出现这种非理性行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当事人本身有冤屈,但找不到主持公道的地方,万不得已寄希望以牺牲生命引起注意,并借舆论压力实现正义。另一种可能是跳楼者的要求过分或者不合理,跳楼不过是欺骗公众,并借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当事人爬上高楼的时候,公众很难对其真伪作出判断,也就不可能众口一词地“表示强烈愤慨”。 死亡总是令人恐惧的。一个人要爬上几十层的高楼朝下面喊话,的确会为警方增加很多麻烦,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但一个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社会不会对这种行为表示“愤慨”。爬上高楼楼顶喊话,至少表明当事人还对社会抱有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渲染公众的“强烈愤慨”,不仅无助于减轻和消除当事人的绝望心理,反而有可能推波助澜,致使伤害自身的非理性行为恶化为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对于“跳楼维权”事件,媒体加强舆论导向,表明不支持这种极端行为,是必要的,但完全没有必要违背基本的人情事理,在公众态度上颠倒黑白。将根本不具代表性的个人看法上升为了“附近群众”的普遍看法,无疑背离了民意。睁着眼睛说瞎话,媒体的公信力会遭到致命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