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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认定影院“禁带外饮”不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1: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消费者李冰状告华星影院“禁带外饮”属霸王条款。昨天上午,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他要求取消“禁带外饮”的规定。该院认为,华星影城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因此没有过错。

  2003年12月21日,李冰到华星影院准备看电影《手机》。因为手上拿了从外面买的饮料,因此被工作人员禁止入场。于是,引发了一场质疑霸王条款的诉讼。昨天上午,出差 在外的李冰没有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影城在多处观众须知中均作出“禁止携带外购饮品入场”的提示,这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从而不能确认经营者的恶意或过错。虽然影城经营的饮品价格远远高于商场的零售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我们一定会上诉。”原告律师鱼剑峰对记者说:“这场官司其实是对行规的挑战,是一场起示范作用的诉讼。”鱼律师表示,在表面平等的情况下,法律应该更倾向于弱势群体。被告律师金小鹏表示,华星影院代表着许多和他们一样的经营者,胜诉表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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