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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律师接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1:45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干涉律师接案红头文件阻律师接沱江污染案

  据《天府早报》报道,在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当场提交并宣读四川资阳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的“红头文件”。众多代表均对此质疑: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干涉老百姓打官司是否涉嫌违法?

  《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律师受制于红头文件损害司法公正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而对诉讼中没有能力请律师的当事人还要给予法律援助。雁江区司法局的行为明显涉嫌违法。

  法治社会中,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为实现公民权利,人们建立了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民权保障机制,其中就包括律师制度。普通公民面对国家权力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更不要说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了。这就需要一种独立于国家权力和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可以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来制约不法权力。这个独立的社会力量就是律师。为此,律师受制于“红头文件”,不准接某类案件的代理,是法制的悲哀。

  必须承认,出现司法行政部门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不准律师接受代理,同目前我国律师的法律地位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一般律师不能、也不敢对抗哪怕是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律师法》中增加一条,以明确律师履行职务的独立性原则,即: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有权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当事人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限制。司法局凭什么禁止律师接案

  发生在四川沱江的特大污染事故,曾引起强烈反响。当地百姓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民事赔偿权利,这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民事权利。官司打不打,怎样打,能不能打赢都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百姓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应该充分保护好百姓的这种权利。但是,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却利用自己的权力,强迫当地律师不得受理民事索赔官司,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抗法行为。司法局可以给律师打招呼不让接案,有关部门也就可以给法院打招呼,预定判决,司法被行政权力所左右,百姓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

  使用“红头文件”粗暴干涉百姓的正当权利,以政府的行政命令公开与国家法律相对抗,这或许并不是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的“独家发明”,其背后是一种长期以来一直支撑着一些地方政府的错误逻辑。个别地方政府以“维护稳定”的名义,使自己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权力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把百姓为争取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些正当的合法行为看成是社会的“非稳定”因素,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干预司法事务,压制民声。

  稳定是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一种和谐的政治环境,是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完全一致的。只有把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使之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障百姓的民主权利,维护百姓利益,这才是真正的稳定。反之,把“稳定”作为一种违法行政的借口,并以此公然对抗国家的法律,虽然可以暂时掩盖一些表面问题,但实际只能在根本上激化矛盾,制造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违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重破坏社会的公正秩序。从这一点看,对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的这起“红头文件”事件,绝不应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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