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票决制”新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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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4:1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朱达志 按说“票决制”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但“票决制”却是有着不同的层面和范围的;而且,各地的“票决制”大多只是停留在探索、试点阶段,并没有全方位推开。尽管有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规定,地方党政一把手的人选应该由上级党委的全委会表决产生,但对副职等其他人选的产生,是否也采取“票决制”,之前未见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规定。然而,新 华社9月26日的一则电讯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那则电文说,浙江省新近出台了一个《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暂行办法》,今后浙江省的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及他们向上一级党委推荐的建议人选都要经过“投票表决”,以取代以往的举手表决。(详见9月27日《大河报》) 这里的关键词,一是“常委会”,二是“党委管理的干部”,三是“推荐干部”,四是“全面实行”。这跟中共中央相关文件中所说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对下一级”等等概念是明显不同的。 党建专家李永忠说:“‘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见2003年6月3日《南方日报》)以这个定义看,应该说浙江省的《表决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票决制”,已经大大地进了一步。就是说,浙江的“票决制”已经扩大到地方党组织的常委会这一层面,而不仅仅只是在全委会内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如果说前者解决了地方党委全委会的“权力回归”问题的话,那么后者要解决的就是党内民主的最根本问题:领导班子内部的集体领导原则如何真正落实到位,党内权力如何科学分解。 浙江“票决制”的新意,正在于此。此外,将“票决制”的适用范围从“正职”扩大到党委管理的其他职级的干部,从上级对下级的任命扩大到下级向上级推荐的干部,在领导干部任用程序上全面实行“票决制”,这些大胆而又合乎现代政治文明理念的举措,同样是可圈可点的。 所谓代议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现代政党民主政治。即便是西方的民主,也是建立在执政党党内民主基础上的。邓小平也曾指出,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首先要健全党内民主。换言之,如果没有健全的党内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就只能是一个空中楼阁。而党内民主最关键的还是要解决领导班子的民主决策,尤其是干部任用方面的集体决策问题。这方面,“票决制”无疑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重要法宝。从这一事例中,我看到了解决党内民主的根本问题——干部任用上的集体决策的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