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不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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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4: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市人大通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土地房屋要依法登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公共用房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昨日下午,重庆市人大二届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对于土地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据悉,该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核心 这次通过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核心是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权项及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确认。也就是说,要想自己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登记范围 条例还专门设定了变更登记范围,包括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包括房屋买卖、继承、赠送、交换、以土地房屋抵债等。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都有可能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也必须登记。 非权属转移,即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但土地或房屋等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就得变更登记。土地房屋坐落地变化、共有土地房屋进行分割、房子结构发生变化、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等等,都要进行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临时建构物不登记 按照条例规定,临时建构物将在权属登记中被拒绝。不予登记的还包括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构物,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建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预购人以预购的商品房屋设定抵押、预售(预购)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等。 公共用房权属全体业主 除了土地房屋权的登记以外,条例中还对备受市民关注的小区公用设施等的权属问题做了规定。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因设计和结构要求且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建筑,以及列入公摊面积的小区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庞山岚实习生李娜胡姝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