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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牌"金华火腿,不算侵权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7:09 都市快报

  浙江省食品公司跟金华当地火腿企业近20年的商标纷争,终于有了结果———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状告金华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商标侵权、违约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省食品公司拥有的只是“金华牌”商标的注册权,金华两家企业在自己产品前冠以“××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权。

  金华火腿在金华当地有数百年生产历史,但火腿商标一直困扰着金华火腿行业的发展

  1982年,现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该商标后,频频在上海、绍兴、宁波等地使用行政、法律手段跟金华火腿企业打官司。一直使用“××牌”金华火腿的金华厂家因侵权支付了不少赔偿,行政处罚更是不计其数。

  此次被诉的金华市食品公司和金华市中兴火腿厂,于2002年11月和省食品公司续约:每年向省食品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费后,可在自己生产的火腿上贴“金华牌”火腿商标,但同时,两企业“不得生产其他商标牌号的整只火腿”。

  纠纷因此而起。2002年底,国家技术监督局宣布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后,金华这两家公司被定为首批原产地域保护的金华火腿生产厂家。

  2002年12月,两企业分别注册了自己的火腿商标,并开始生产自己企业品牌的金华火腿。

  去年5月19日,浙江省食品公司以合同违约和商标侵权为由,把两家企业告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企业停止生产各自品牌的金华火腿,并分别向食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据悉,浙江省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的只有杭州、温州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拥有“金华牌”商标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在杭州,按侵权地的管辖原则,省内能审理此类知识产权案的一般都是杭州市中级法院。

  代理被告的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汪计哲律师说,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按惯例,同类案子在同一法院的审理结果,不大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该判决无疑为金华当地火腿企业增加了底气。

  (特约记者朱克俭倪琦君韩木土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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