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高院量刑指导规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7:5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对于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试图实现量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均衡。

  据悉,江苏高院近日公布的《量刑指导规则》是全国法院中第一个推出的用以规范量刑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六个部分: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和量刑平衡机制。《规则》强调,在新的历史环境下,要 改变过去刑法偏重惩罚、打击功能而忽视教育、保护功能的观念,明确审判人员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出台背景

  “量刑,顾名思义,它要有一个计量的过程、有一个尺度,而不是法官凭自己感觉来确定一个刑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说,今后江苏法院的审判人员要逐步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掌握具体的刑罚计量过程和方法。

  田院长说,当前,在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大环境下,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社会治安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法院、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差异。但过大的差异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会使人们对量刑产生不信任感。江苏省高院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规范》旨在指导全省法官在判案时,有一个相对一致的量刑方法和标准。

  规则解读

  一,数额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不等。那么,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15年?两者有何区别?可以说,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空间弹性非常大,容易滋生腐败判案,对法律的威严也是一种损害。

  《量刑指导规范》明确指出,对于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来确定相应的量刑基准。有人用通俗的话形象地描述为“贪多少钱判多少年”。 二,非数额型犯罪

  那么,对于非数额型犯罪,也以法定刑的中段作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官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作上下浮动。 三“自首”也有差别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的事实因素,除了要考虑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事实因素外,还应考虑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等酌定要素。例如,同样对于“自首”,有积极主动自首和走投无路自首的区别,法官在判案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四,缓刑的应用

  一般缓刑适用缓刑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但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规范》明确了凡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当适用缓刑。

  8种情况不得缓刑针对社会争议极大的关于缓刑的适用,《量刑指导规则》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2、毒品犯罪的再犯;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5、犯罪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不好;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7、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8、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有这八种之一之情节者,一律不得被判以缓刑,以防止放纵犯罪。实质上,这就是对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或制约。 4个要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

  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无从重量刑要素;犯罪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认罪态度较好。 6种方法确定罚金数额 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比例的犯罪,应按照罪行的轻重来确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有犯罪数额的,按1000元至犯罪数额的2倍判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若有犯罪数额,按犯罪数额的1至5倍判处罚金;有数个罚金的,按相加原则并罚;确无经济能力的,可判处相对较少的罚金数额。 5种情形二审时应给予改判

  《规范》规定,有以下5种情形的,二审、再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1.超越法定刑的;2.在法定刑幅度内,但量刑明显偏重或偏轻的;一审对足以影响量刑的要素没有考虑的;二审中发现新的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量刑要素的;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的事实,导致量刑要素发生改变的。

  澄清误区

  统一量刑没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此次出台的《规范》从根本上讲,是为法官作出了量刑的统一的规则,但并没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田院长说,法官在判案时,仍可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案件价值的评价一定幅度内作出判决。正如相同的公式不一定得出完全一样的结果,规则绝不是追求量刑的完全一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刑庭庭长王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规范》的出台是对法官判案的更加有利的监督,有助于指导法官作出更加公平、均衡的判决。

  司法展望

  1 使具体的每个量刑都有统一的起点

  江苏高院负责人说,将继续组织全省刑事判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新规则,学会具体的量刑计量过程,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摒弃过去估堆量刑的方法,使每一个具体的量刑都有统一的起点。根据个案的情节差异,作出刑罚有度的判罚,真正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

  2 逐步建立科学的三级量刑体系

  江苏高院表示,《量刑指导规则》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布以后,各市中级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基层人民法院可研究本地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尺度,确定个案的刑罚,从而“逐步建立科学的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三级量刑体系”,真正实现地区之间、法院之间、法官之间的量刑的相对平衡。

  3 裁判文书上将写出量刑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说,经过一定时期的学习后,高院将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上详细说明个案的量刑理由,二审、再审时,对于量刑理由不实、不足或不清的判决,应依法加以纠正,争取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刑事法官能建立统一量刑的标准和尺度,实现全省刑事案件量刑的规范和均衡。

  作者: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