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时评:“当场击毙”应该敬畏人命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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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29 中国广播网 |
“当场击毙”的对象应该是什么人?各地警方在这两天用行动做了回答。 9月26日下午,深圳一男子在深圳岗厦劫持一名6岁男童,在与警方谈判过程中点燃煤气。福田派出所所长刘树华一马当先,在烈焰中救出人质,外围警员连开两枪击毙该男子。(南方都市报) 山东省公安厅日前作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作人质的犯罪分子,如果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众日报) 河北省沽源县人杨伟9月18日上午盗抢一辆橘红色大货车,交通肇事后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逆行逃逸,连续撞坏20多辆汽车,造成8名群众受伤,被民警当场击毙。(北京娱乐信报)。 9月26日上午8时30分,一辆110警车开到了位于东方红广场东口附近的甘肃省文联家属院。不多时,大批的警察相继赶到该地,家属院内的气氛极其凝重。住户们议论着说“老张家欠了很多债,一个讨债的男子背着炸药来找他了。”当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全副武装赶到事发现场,经过近8个小时的僵持,携“爆炸物”的男子终于走了出来,警方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将该男子当场击毙。(新华网) 从上述事实来看,人质胁持犯罪分子(特别是针对儿童的劫持犯罪分子)、不听劝告的盗车贼、甚至还有携带“炸药包”的讨债人,都被各地警方一一“当场击毙”,或者规定可以当场击毙。 依法惩戒犯罪分子,这是我们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惩戒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制止犯罪行为,有许多手段可以使用,但“当场击毙”应该说是不得以才做出的“下下策”。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目前,没有人对深圳警方当场击毙劫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做法表示质疑,甚至有人表示犯罪分子死有应得。虽然已经有媒体对山东警方的做法表示质疑,但更有人支持山东警方的做法,毕竟劫持儿童犯罪性质很恶劣。 对于北京警方当场击毙盗车贼的做法和甘肃警方当场击毙讨债人的做法记者表示质疑。由消息可以看出,河北的盗车贼被警察团团包围以后,暂时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和警察安全的“暴行”。 甘肃的警方击毙的讨债人更是被逼无奈才要死要活地携“炸药包”,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钱财。讨债人被警方当场击毙,欠债人可能就有如释重负的感觉了,因为讨债人已经被警方从肉体上消灭了。 记者认为,警方在当时应该有更合理、更有效、更妥当的处置措施,而不是把讨债人一枪击毙了事。可以想象得出,携“炸药包”讨债是被逼无奈下做出的下下策,这当然是十分错误的,但记者认为还不至于被一枪打死。“当场击毙”关乎人命,不到万不得已不宜采取这种没有挽救余地的极端措施。把讨债人当场击毙还给容易误导群众,让人们认为这个社会是纵容“欠债”的。 有关专家指出,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在其没有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构成重大威胁之时,警察无权用“当场击毙”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当场击毙”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应该严格分清对象,应该敬畏人命、人权。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王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