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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39 甘肃日报

  (第1号)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并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是全面掌握国情国力的一项重大调查,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登记前必须进行调查对象的清查。目前,各级普查员正在进行现场清查登记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对个体经营户的一项普查。通过清查,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为普查登记和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等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清查的对象:甘肃境内从事第一、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清查的内容:包括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

  四、清查的方法:清查以乡镇、街道所辖的村和社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及小区,采取“地毯式”办法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个清查。

  五、清查的时间:清查工作的时间为2004年8月1日—11月15日前;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8月31日;清查资料的时期指标为2003年年度数据、2004年1—8月的累计数据和2004年度预计数据。

  六、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清查有关数据。

  清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清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清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清查资料、编造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清查资料或者编造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做好对清查资料保密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清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凡泄露国家机密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清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清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加重税赋和提高各种行政管理费用的依据。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1—8416681 0931—2176186 0931—2176185

  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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