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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状告波特曼讨眺望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5:54 上海青年报

  一个硕大的白色塑料气包,让静安区南阳路南阳小区183弄的居民头痛了10年。昨天,住在15楼的赵文欣代表小区众多居民和这个“大气包”的主人———上海商城及波特曼酒店在静安法院打起了一场颇引人关注的眺望权官司。

  酒店屋顶搭起巨物

  “大气包”位于上海商城主楼西侧裙房顶楼,是个面积近百平方米,高度近10米的充气式结构物,架在波特曼酒店屋顶网球场之上作为屋顶使用。

  赵先生说,1994年之前,站在自家阳台上,远处可见上海展览中心五楼以上部分,近处可看波特曼裙房顶楼室外网球场的比赛。但自1994年波特曼在裙房顶楼搭建了气包后,183弄的居民,特别是12-17层楼的住户就再也享受不到原有的“眼福”了。

  住在1号13楼的王老先生向记者叹苦经,他的老伴今年69岁,中风在床已经多年了,“大气包”没造之前,老伴寂寞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南面的窗户看看远方,可是现在,打开这扇窗,只能看到白花花的一片。

  赵先生告诉记者,“大气包”的存在不仅制造了视觉障碍,它还带来了光污染。“每到夏季,‘大气包’在猛烈的阳光照射下,如同一面巨大的反光镜。使得室内比室外还要亮,人呆久了就会觉得情绪烦躁。另外,发射光还会带来热量,大热天时,为了躲避光线和热量,12层楼以上的居民,只能紧闭南面的窗户并拉上窗帘,生活质量大为下降。”

  赵先生介绍,早在1995年,他们就开始向市规划局等部门反映过情况,但最后因为无法可依,最终不了了之,这一拖就是十年。今年4月,他在网上偶尔看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一例眺望权的官司,受此启发,便决定依法维权。在诉状中,赵先生希望法院能依据《民法》中“相邻权”的规定,保障众人的眺望权和通风采光权,判决上海商场和波特曼拆除“大气包”。

  昨天的庭审中,在双方交换了证据后,法官提出休庭,本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原被告争执于两大焦点

  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两方面问题展开了争论。

  一、“大气包”是否属于违章搭建并侵犯了居民的权益?

  原告方赵先生认为,10米高的“大气包”在楼前竖起了一堵墙,其安装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属于违章搭建,严重妨碍了部分小区居民的正常视线,侵犯了居民的眺望权。

  上海商场和波特曼提出不同看法,当时为了避免室外网球场的灯光和噪音影响居民生活,酒店才在球场顶部安装了这个充气式穹顶。安装前,他们还咨询过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回答,充气式穹顶不属于建筑物,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因此他们才放心搭建。此外,我国现有的法规中也没有“眺望权”一说,所以,原告的此项要求于法无据。

  事后,记者采访了市规划局信访办,他们说,规划局管理的违章搭建主要集中在占人行道、毁绿建房、占弄堂通道三种情况,像“大气包”这样的东西是否属于建筑物很难说,算不算违章搭建目前没法判断。

  二、反射光线是否构成光污染?

  赵先生认为,反射光线构成了光污染,居民的通风采光权受到侵犯。

  上海商城和波特曼反驳,有关部门管理的光污染仅指玻璃幕墙的反射光。目前,没有任何部门对塑料膜薄构成光污染进行检测,居民的指责缺乏依据。

  昨晚,记者先和市环保局作了联系。其观点是,一般来说,光污染分为景观灯光污染和与建筑有关的光污染两种,前者由环卫部门管理,后者由市建委管理。至于“大气包”的反射光是否构成光污染,谁应该来管,这些问题由建委来决定。记者随即采访了市建委办公室,他们说,建委仅管理玻璃幕墙反射光形成的光污染,“大气包”由塑料薄膜构成,不属于建委的管理范围。

  南洋大楼简介

  该楼于1987年建造,90年代初交付使用,是当时上海第一幢高层居民住宅楼。楼高25层,共448套房,每层9户人家共2幢。

  在大楼居住了近13年的56岁的俞先生告诉记者,10多年前如果在大楼顶层眺望,东面你可以欣赏到外滩,南面可以直见上钢三厂,西面可以看到华亭宾馆,北面则望得到新客站。自1993年起,南洋大楼周边,一幢幢高层开始拔地而起。

  部分法律专家观点

  眺望权可视为居民一种权益

  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教授王全弟

  “眺望权”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但从理论上来说,是广大居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纵观本案,如果酒店的行为构成违法,自然要对居民作赔偿;但即使不构成违法,只要触犯了居民的利益,也要予以补偿。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出“眺望权”这一条,但《民法通则》第83条文中,提到居民的节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应该得到保障,眺望权可以视为广义的民事相邻权之一。

  在本案中,如果波特曼的“大气包”的确阻碍了居民的视线,居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通风采光权是否受到影响,可让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相关检测。

  链接

  全国两例眺望权案原告业主一输一赢

  败诉案>>

  吕老先生家住北京丰台莲香园小区3号楼。他介绍,2000年9月,他家西北侧一大厦开工后,原本站在窗前就能看到的西山看不见了,阳光也照不进屋内,另外,这座大厦的许多阳台都可直视他家主卧室等处。因此,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也使他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于是,吕老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这是全国首例有关眺望权的官司。

  2003年7月,法院以吕老先生所称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吕老先生的诉请,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大厦距原告吕老先生居住的房屋有18米,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胜诉案>>

  因树立的广告牌过高影响了自己在家眺望远景,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王某将一家企业和一家物业公司全都告上了法庭,认为两家单位的行为造成了自己视觉受损,要求排除妨碍。

  今年4月,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情,判决该企业将与原告相邻的一块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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