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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民警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6:21 法制晚报

  9月24日“法晚”报道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天通苑业主委员会选举争议的最新进展:天通苑老区业委会选举请来民警现场监督计票,选举筹备组在公示程序中称“邀请民警来监督选举以示公证”。

  由民警来“公证”选举的公正性,有关组织者可谓苦心用尽,但对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来说,无疑都是一件新鲜事,到底为的是哪般?

  一方面,人民警察的职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什么时候又多出了监督计票的“公证权”?要知道,对公职人员来说,法无规定即为禁止。因此是不是可以推定民警的“公证”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监督的。可是这又产生疑问了:非天通苑小区的业主(要是的话,报道肯定会涉及的),还能作为小区业委会选举的监票人?道理、依据何在?

  另一方面,为公正起见,选举即使需要公证,那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啊!众所周知,在我国,只有依法成立的公证处才是法定的国家公证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人员都不得代替,而且,公证作为具有较高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证明行为,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作出。现在天通苑业委会选举用一个不具备公证员身份的警察来进行所谓的“公证”,无疑是一种“张冠李戴”,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公证效力的。

  其实,解决业委会选举争议的关键,不是是否应当用“公证”来保证“公正”的问题,而是要使业主在小区中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同时使选举过程彰显程序正义的理念。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其作用不仅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在业委会组成上的实体权益,更在于它可以使选举本身发挥正当性的功能。这样,既可以吸收业主对选举结果的不满情绪,还可以在更广范围内提高业委会选举的公信度。

  因此,对于天通苑小区业委会选举来说,是根本无需用“公证”来监督计票的,因为只要遵循正常的选举逻辑和操作程序,投票、唱票、计票都在“阳光”下进行,任何争议都是不难解决的。

  作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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