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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者跳楼砸死路人 物业管理部门称与己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23:1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 今年4月28日,李某在经过朝阳区向军南里3号楼1楼南面的消防通道时,适遇魏某从3号楼上坠落,正砸在受害人李某头上,导致二人均当场死亡。李某遭遇飞来横祸,给家人带来极大痛苦。

  昨天,李某家人以小区管理存在漏洞,将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左家庄房管所以及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但是, 三被告昨天在法庭上,除了对李某的家人表示同情外,对李某的意外被致死,均表示“与自己无关”。自杀者有精神异常在昨天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自杀者跳楼、物业管理与李某之死的因果关系”展开辩论。原告方认为,自杀者魏某是一个精神异常的人,死前被物业公司雇佣为公司保洁员,这对小区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针对小区里的一些防范设施,比如,对通往阳台的通道未及时上锁,对本该安装的防护棚没有安装等,也被原告作为控告理由。原告方认为,由于三被告在管理上疏漏,在经营上过于自信,间接导致李某在意外中死亡。

  原告坚持无过错推定由于朝阳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按法定程序,不能及时提供公司的《物业资质证书》,因此,在昨天的法庭上,原告律师指出,“朝阳区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作为非法的经营性公司、雇佣非法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事非法的物业管理业务”。基于被告对自己无过错主张不能提出反证,所以,原告坚持按照“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被告对李某之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的指控,三方被告都说,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者(魏某)的自杀行为,被告律师称,“自杀是社会问题,是任何单位和家庭无法避免的”,再说,“魏某自杀并非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且,有证据证明,魏某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法庭征询双方意见,是否愿意实行庭内和解,原告表示愿意,但遭被告当庭拒绝,至此,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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