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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规范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1:0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 实习生李杰琼)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由邮局送达。

  《规定》要求,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人民法院今后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开通的法院专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这种送达与人民法院的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法 律效力。今后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邮寄送达地址,如详细的邮寄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拒绝提供该项内容或者提供内容不准确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规定》还明确3种情形不得使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该《规定》同时要求,提供邮寄地址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自己提供的内容保密。当事人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保密。

  据介绍,送达是指法院以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是在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基本上在两至三天内可完成送达。这样既避免了个别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避免一些法院以异地送达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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