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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购房定金索要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5:36 深圳商报

  15万购房定金索要13年

  购房者赢了官司,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要不回钱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13年前,李先生与一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15万元定金,购买宝安一套住房。之后,李先生发现地产公司根本没建合同中所 说的房子,购房定金也一直不退回。现在,李先生打官司想索回这笔钱,判决结果虽赢但却仍然拿不回钱。

  据李先生诉称,1991年6月20日,他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宝安县城47区第一幢第一层1019房,购房价约37万。合同签订后,他付了1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后来,经他调查,合同签订时,地产公司根本没有取得该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地产公司应归还他的定金。

  地产公司称,李先生交了购房定金后,没有按约定分期付清余款,已付15万元已作为违约赔偿金由地产公司获得。13年来,李先生从未向地产公司主张过权利,其所购买房屋早已卖给他人。此外,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3年后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地产公司在与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已取得47区土地使用证及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该合同无效;但由于李先生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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