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残疾男子讨债被击毙法律界人士质疑兰州警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8:20 新晚报 |
据新华社电日前,西安六旬残疾男子揣“炸药”兰州讨债被击毙的消息发出后,陕西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对兰州警方击毙讨债者的行为提出质疑。 26日早晨7时许,一名陕西籍的六旬残疾男子蒋某怀揣炸药包,冲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9时许,在省文联家属院门口已站满了数十名身穿警服的民警,家属楼已被民警团团包围。同时,居民也正在民警的组织 下进行疏散。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对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进行劝解,劝解无效后退出大楼。在随后的时间里,民警曾多次进入该楼进行劝说工作,并安排阻击手。16时17分左右,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在民警两次鸣枪和口头警告无效后,两名狙击手将怀揣炸药包的男子击毙。18时35分,民警将死者怀中的黑皮包和塑料袋用防暴车运离现场。19时许,死者尸体被民警仔细检查后,用一辆灵车载离现场。 西北政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离休教师石文琰表示,不能理解兰州警方的行为。他说:“蒋某讨债的方式是不当的,但在蒋某走出503房间、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打中其要害部位,明显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石文琰表示,他愿意免费为蒋某的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从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看,蒋某揣‘炸药’讨债只是报案人一面之词。作为警察,不能听报案人说有炸药就相信有炸药,而首先应该判明是否真正有爆炸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击毙蒋某的兰州警方应当向公众澄清,蒋某的两个包里究竟有没有‘炸药’。此外,民警在开枪前应该警告犯罪嫌疑人,向他喊话,并告诉他后果。如果他在这时有引爆的架势,才可以开枪。况且如讨债人真的怀揣炸药,对其开枪也十分危险。”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午生认为,兰州警方击毙讨债的残疾人的这一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讨债者已经离开503房间,那么他想与那一家人‘同归于尽’的意图也就消除了,他只是想向那家人讨钱,根本没理由也不可能去炸毫不相干的人。而警方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开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