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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条例》强化工会维权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胡成勇)“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这是9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贵州省工会条例》中明确规定的。随着这一《条例》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贵州省各级工会组织维权职能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据悉,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权职能是《贵州省工会条例》的最大特点。《条例》特别注重细化和明确工会维权的手段和机制,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的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兼并、破产及制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并明确要求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等。

  《条例》还增加了对工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如规定“新建企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属于各级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可由财政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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