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名人代言医疗广告不是干涉市场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26 东南快报 |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近日作出审查提示: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禁止明星以消费者名义代言是过度干涉市场细节的表现。(9月28日《东方早报》)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当中,政府确实不应过度干涉市场细节,因为政府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政府应当努力成为“有限政府”。因而政府对于企业具体选择什么人代言不 应加以干涉,只要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即可。但是《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因而医院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使用名人担任形象代言人,变相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是违法的。尤为重要的是,医疗广告的特殊性必须受到高度重视。也就是说,不真实的医疗广告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患者因为掌握的信息有限,以及缺乏医疗知识,加之“病急乱投医”心理,极容易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有些医疗机构就是利用患者的弱势地位及特殊心理,不惜花费巨资利用明星做代言人误导患者,不但不能解除患者痛苦,而且趁人之危,靠欺骗赚取昧心钱。所以说,将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广告视同一般性广告来处理,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是难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政府固然不应过度干涉市场细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当无所作为,相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面前,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自身职责,以满足消费者对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期待与要求。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矛盾固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充分履行自身职责。政府部门未雨绸缪、加强管理则能有效减少患者及其家庭的损失,防止其权利受到本可事先防范的伤害。这是立足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所难以胜任的。依法行政、有限政府与加强管理、充分履责并不矛盾,而应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声音>>> 反思名人广告,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应格外珍惜和爱护自己的知名度的资源,万万不可目光短浅,以牺牲自己威信、名望的巨大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不可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不负责任地宣传产品或服务。有些名人受到利益驱动,在广告中散布虚假不实信息,到头来广告主遭殃,公众受害,名人自己也决不会是赢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