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国内首例影响船舶航行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49 每日新报

  液化气轮船撞上50万伏过河电缆原告一审获赔21万元王京涛王世清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通讯员王世清】原告某船务公司装载液化气轮船桅杆撞上过河电缆后,其认为是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造成,并以此将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修理费共计21万余元。据悉,本案为国内首例影响船舶航行损害纠纷案。

  原告某船务公司诉称:原告所经营的船舶从韩国的丽水港装载 944.960MT液化气,于 2003年10月13日驶抵天津港锚地。在通过海门大桥时船长和引航员突然发现,距离船舶约100米处的50万伏过河悬空电缆线高度不对,引航员立即采取措施,停车、全速后退并抛下右锚,但仍未阻止被告某工程公司正在进行施工的过河电缆挂在轮船的主桅杆上,造成桅杆上船舶设施的损坏,并导致轮船的停航。

  后经天津海事局调查核实,施工单位未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铺设过河电缆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请求判令赔偿修船费、营运损失费等。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船舶的所有人不是原告某公司,船舶修理费的发票都是出具给案外人广州某公司的。所以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光租的船舶与被告施工的过河电缆相撞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没有按照我国的《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事先申请发布通告,致使原告所属船舶与被告施工的过河电缆(钢丝绳)相撞。此次事故中原告没有责任,应由施工的被告单方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某船务公司基于光船承租人的地位和出租人的证明,有义务在船舶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后向事故的相对方即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修理费共计21万余元。

  律师说法

  原告代理人张盈律师事务所关景华律师认为,本案法庭最终依据《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作出了判决。那么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法律意义何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承担,总体来讲都是以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不论是《海上交通安全法》,还是《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内水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基本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毫无疑问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事先申请和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后,一旦发生航行安全事故,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则在法律上构成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大小的有利证据。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