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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不能干涉律师正常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2:05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王学江、丛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通知,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推托不了的委托代理 ,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这份“红头文件”近日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披露后,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关注,许多人提出质疑: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干预老百姓打官司,是否涉嫌违法?

  因川化集团违法排污,今年3月初沱江发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多元,沿江近百万人口饮水受到污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等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正当民事权利。至于官司打不打,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能不能打赢,要靠法院来断。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充分尊重百姓的这一权利。但是,资阳市和雁江区司法局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律师正常业务,实际上关闭了沱江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大门,最终受到严重损害的,只能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受害者的正当权利。

  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合法行政。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而且,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出台“红头文件”,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随意予以限制。

  据雁江区司法局负责人解释,出台这份文件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这一动机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却值得商榷。须知,依法行政和社会稳定是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实现社会稳定,前提是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协调好各方利益,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也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只有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反之,如果单单为了“稳定”,就不讲法律,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稳定,并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之一。雁江区的这份文件提醒我们,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政府“红头文件”刻不容缓。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各地政府部门在出台文件前,必须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听取专家和各方面意见。同时,还应建立政府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下发的文件要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确保政府文件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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