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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披露刘亮嫖娼”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4:08 扬子晚报

  北京电 针对媒体日前披露的刘亮涉嫌嫖娼的报道,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刘亮不满18岁,警方随意向媒体透露有关不良信息,行为本身就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刘亮确实是名人,他那登高一呼使得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真相被天下知,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刘亮才17岁,按照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来讲,其仍然是个未成年人,依然应该得到社会的特别呵护。文章认为,警方透露刘亮供述的内容有侵权之嫌, 有关的媒体报道此案时,也千万不能忘记刘亮是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有如此保护,而对于一个涉嫌嫖娼的未成年人,社会理应更加呵护,应该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归依:不该详细地加以报道,更何况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所以警方向媒体透露有关刘亮涉嫌嫖娼证据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即使这样的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但是其与中国政府所倡导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格格不入。

  其实,媒体的过度关注,以及民警透露有关刘亮案的信息,也使我们看到颁布实行11年之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尴尬: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法存在。邹云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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