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炸药”讨债被击毙 兰州警方引起法律界人士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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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7:1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9月26日,怀揣炸药包的陕西籍男子姜云春冲进甘肃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张凤林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当该男子拿到钱后走出家属院大院时,狙击手将其击毙。 而被击毙男子的家属称该男子根本没有带炸药。兰州警方在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仍开枪击毙讨债者也引起广泛质疑。 “28.8万7年讨回5000元” “张凤林欠我们28.8万元的货款,7年一共还了5000元。”张凤林的债权人之一、姜云春的合作伙伴吴长安说。 据吴长安讲,1997年,他和姜云春合伙出版发行《歌唱祖国》等碟片60万张,其中给甘肃省文联文化社的张凤林发去32万张(价值28.8万元)。“28.8万元的货款,欠了7年,我们只是在1998年拿到5000元”,吴长安一脸悲伤地说。 讨债人没带炸药 姜云春之妻李粉莲哭着说,丈夫从家里出发时,包里根本没有什么炸药。“摩的”司机能证明姜云春直接到了火车站。到达兰州后姜云春没有时间买炸药;另一方面,他一大早人生地不熟的,上哪儿去买炸药、谁会卖给他? 开枪属不当行政行为 西北政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离休教师石文琰表示不能理解兰州警方的行为。他说:“姜云春讨债的方式是不当的,但在拿到3万元钱走出503室、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明显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石文琰表示,他愿意免费为姜云春的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从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看,蒋某揣‘炸药’讨债只是报案人一面之词。作为警察,不能听报案人说有炸药就相信有炸药,而首先应该判明是否真正有爆炸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击毙蒋某的兰州警方应当向公众澄清,蒋某的两个包里究竟有没有‘炸药’。”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午生认为,兰州警方击毙讨债的残疾人的这一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讨债者已经离开503房间,那么他想与那一家人‘同归于尽’的意图也就消除了,他只是想向那家人讨钱,根本没理由也不可能去炸毫不相干的人。而警方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开枪的。” 塑料包尚未证实有炸药 昨日兰州市公安局表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开枪击毙姜云春是“有道理的”,但从死者姜云春身上搜出的塑料包到底是不是炸药包,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