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终审获赔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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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1:24 京华时报 |
作者: 记者王阳 实习生李杰琼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实习生李杰琼)把市政用地和消防用地圈起来,在售楼广告中描绘为50个停车位。上当受骗的于先生等富宏馨居的4位业主将开发商北京长城房地产总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长城公司需赔偿于先生等四位业主每人2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的损失。 1999年6月,于先生等4人先后购买了西城区富宏馨居的楼房,其售楼书中明确地提供了“50个以上停车位”。 1999年7月,入住后的于先生等人却发现,广告中的车位是公用地,根本不属于开发商。于是,在2001年6月,于先生等人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没有结果。去年7月,于先生等人将长城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于先生在2001年6月向消协投诉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但他们直到去年7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一审驳回了于先生等人的诉讼。于是,他们4人又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于先生在2001年8月份才收到消协的结案通知,时效应该从这时开始计算,因此业主没有超过时效。此外,长城公司在销售商品房前做出的广告内容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长城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车位属于违约。据此,一中院做出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