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损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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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5:05 东南早报 |
早报记者黄墩良关键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案件回放 前后判决迥异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多了可不好。石狮人董某酒后摔倒,久经治疗,不幸去世,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3年的官司,最终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败诉。 2001年6月16日晚,石狮人董某喝完酒后,在龚某开的菜馆后门不慎摔倒,当即不省人事,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手术后病情无明显好转。2个月后,他被转入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治疗。当年9月,董某出院。1年后,即2002年10月3日,董某死亡。 董某摔伤后,其家人就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董某死亡后的两个多月,即2002年12月30日,董的家人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董某和龚某各承担50%的赔偿损失,龚某赔偿董某家人5万余元。龚某不服,认为董某于2001年9月26日治愈出院,损害赔偿已确定,但其家人直至2002年12月30日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撤消了石狮法院的判决。 法官点评 主张权利有期限 泉州中院民一庭陈灿彬法官说,从本案来看,董某的家人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董某在2001年9月26日出院,他的家人后来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等损失也均系发生在他的住院期间,这部分的损失在他出院时已确定,因此从这个时候起,董某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包括具体的损失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算起。但董某的家人直至2002年12月30日才起诉,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同时他们提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