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扰我生活安宁判你8月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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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5:06 山西晚报 |
29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在全国法院中首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了一“梁上君子”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这一做法利于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有人认为,这会导致看守所“爆棚”。 今年2月14日凌晨4时许,一名小偷在锦江区东光街37号某栋5楼的余先生家行窃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救下。 第二天,小偷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是,由于小偷并未盗走余家财物,加上所盗财物价值不到1000元,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他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颇为困难。因此,锦江检察院在反复审查后,于今年7月1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第一次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昨日下午3时30分,锦江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并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吉克尼可有期徒刑8个月。该院相关负责人称,我国对未达到盗窃罪1000元起刑点的嫌疑人,通常的做法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后就放人了事,这是我国法院首次以这一罪名追究“梁上君子”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刘伟解释说,由于小偷翻窗入室所盗物品价值较小,未达到追究其犯盗窃罪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但他翻窗入室的行为却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和生活安宁权,而且这与其盗窃目的有牵连关系,因此能以这一罪名追究其“翻窗入室秘密潜入”的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立即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记者在采访多名律师后听到了不同说法。有的律师认为这一判例的积极意义在于:自“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内容今年进入《宪法》后,这无疑更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产,法律对小偷的震慑力也更强了。但也有部分律师表示担忧:今后被判刑的小偷会不会越来越多,现在的看守所能否关押这么多的小偷?还是慎重一些好。《华西都市报》供稿 (来源: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吕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