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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投诉 举证该由商家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5:29 天府早报

  《消条》听证,8小时舌战7焦点:经营者履行“三包”规定、消费争议举证倒置、医患关系中涉及的知情权等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摄影华晓峰) 客人在酒店内滑倒,该酒店举证还是该消费者举证?医患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昨(29)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消条》)立法听证会在省政务中心举行。

  参加听证会的32名代表站在正反两个相对立场,围绕经营者履行“三包”规定、消费争议举证倒置、医患关系中涉及的隐私权、知情权、伤害赔偿、教育消费、商品房消费争议、消费纠纷涉及鉴定费用和农资等七大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激辩。直到下午5时30分,整个听证会才结束。

  正反激辩

  消费纠纷商家举证VS顾客举证

  正方代表高倩:发生消费争议后实行举证倒置体现了法律法规保护弱者的人文精神,也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节约诉讼成本。相对于不同行业、专业的经营者,消费者处于信息、知识不对等的劣势地位,在消费过程中不可能成为所有商品或服务行业的专家。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行业,如电子、医疗等,消费者是很难成功举证的。

  反方代表李洪江:《消条》的修订必须结合四川实际情况,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实行举证倒置,要求所有的消费争议都由经营者举证,刚刚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不会支持,这样就容易产生分歧。

  医患关系纳入《消条》VS单独归类

  正方代表王国滨:目前,医疗行业正在逐步从过去的福利单位迈向市场。虽然医患关系区别于一般消费关系,但仍是消费关系。此次《消条》将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权、查阅病历资料权、隐私权、拒绝强制购物及搭售权、因医院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伤害造成后果的索赔权予以明确,符合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反方代表徐和平:一般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退还商品,但医患关系中,患者却不能不满意就退还“商品”。消费者的一般消费是为了生活需要,患者上医院则是因生存所需。《消条》不宜将医患关系列入消费关系中。

  专家观点

  原《消条》老了

  省工商局副局长先开金:原《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其中一些内容已和当前的消费现实不相适应,如在互联网、家用轿车、商品房等方面,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此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消费领域的情况,并结合四川特点进行的。目的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原《消条》不能涵盖现行所有的消费领域,消协在进行消费纠纷调解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此次修订直接对众多消费热点、焦点、难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如对无理拒绝、无故拖延做了具体行为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白无误告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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