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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的钱飞了摄像头坏了 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6:48 都市快报

  都市快报讯信用卡里的钱被人窃取,偏偏当时自动取款机坏了摄像头,失主认为这摄像头一坏,就失去了找到窃贼的最直接证据,银行要负责任的。

  但是昨天,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判决,银行不用对此负责,失主王小姐要求银行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案情回顾

  王小姐在今年4月突然发现自己农业银行借记卡里5700多元钱不见了,经银行查询发现,这笔钱是在深夜至次日凌晨被人分6次从这家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中提走了。但银行同时表示,那天晚上,自动取款机上的摄像头正好坏了,没有录像资料。

  支行的这个说法,让王小姐懊恼不已,“本来有这个资料,我还能知道是谁窃取了我的钱,还有把钱追回来的希望,但现在连最后一点希望都没有了。”就这样,从没打过官司的王小姐将这家支行告上了法庭。

  她在起诉书中提出,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银行就负有安全保管原告存款的法定义务。现在银行安装的摄像机未能有效运行,是导致案件无法侦破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农业银行赔偿储蓄存款人民币57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判案依据:摄像头坏和信用卡失窃没因果关系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拿到了王小姐的这份判决书,判决书对王小姐的索赔理由进行了逐一的批驳。

  法官认为,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只要是具备储户的借记卡和密码的,取款机都认为是储户自己取走的,银行就有支付这笔钱的义务,银行把这笔钱支付给取钱人,也是属于正常的行为。

  而现在法院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王小姐这笔钱是损失了,言下之意是,到底是王小姐自己取走了钱还是真有小偷取了钱,王小姐没法向法庭说清楚。

  至于王小姐提出的银行没有摄像资料,导致自己无法挽回损失,法官认为即使王小姐是真损失了这笔钱,这也与摄像头好不好,没有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也说不过去

  记者昨天采访了王小姐的代理律师,鲍律师看了判决书后表示,法官的判决确实说得很清楚,“但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是说不过去的。”鲍律师说,安装摄像头就是为保障储户安全利益的,现在银行拿不出录像资料,使得储户连追回损失的最后一点希望都没有了。“这样一来,银行安装摄像头还有什么意义呢?它没法给储户保障。”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也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但银行责任较轻。

  摄像头坏了,这不是头一回

  无独有偶,王小姐起诉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宁波另两位女士也找到了王小姐,经记者了解,她们和王小姐有相同的遭遇,都因为银行说摄像头坏了,导致案子无法侦破。

  经过协商,两位女士暂时没有起诉,本想看看王小姐的案子结果如何,再作打算的。

  (都市快报驻宁波记者黄新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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