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提高车价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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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6:57 齐鲁晚报 |
据《京华时报》报道 去年以来一直紧俏的轿车,因为销售商多收“加急费”而触犯了法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的加价款2.6万元。这一经典案例,给曾经风行一时的“加价车”敲响了法律的警钟。不仅加价车将会退出汽车销售舞台,而且过去的加价车还可能引起车主的集体诉讼。 原告张先生2002年10月选购了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一辆广本车,在没有现车的 情况下,双方协商:由张先生在车价之外多交2.6万元的“加价款”,即可在当年11月5日提车。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的12月23日,张先生才提到一年前订购的广本。法院一审以经销商不按期交车违约判决经销商返还张先生2.6万元,后经销商不服而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增加了对于判定加价车违法更有普遍意义的两点依据:一、变相提高车价违法。《价格法》要求销售商要按明示价格买卖。汽车销售公司却在明示价格的基础上收取了加价款,这种变相抬高价位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二、交易显失公平。任何一项交易都应当付出合理代价。消费者支付加价款,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相应地付出合理代价,当然无权收取消费者车价款以外的费用。法院终审判决经销商返还消费者加价款,且判决结果已付诸执行。 加价车是一种违反国家有关税务方面规定的现象。北亚车市商务信息部且小钢认为,经销商在加价销售过程中,往往是以收据作为这部分加价费的书面协议证明,但收据上的金额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因而这是一种逃税的行为。 据中国汽车工业咨询总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介绍,加价车的出现,是连汽车厂家都没有预料到的。2002~2003年间存在汽车厂家生产能力低下、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于是催生了加价车这个怪胎。 贾新光认为,实际上汽车厂家的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涨价而不是加价。“加价”现象从总体上反映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成熟。 加价车的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仍然还是存在的。贾新光认为,如果此个案经过普及,很可能会引发这部分消费群体集体诉讼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