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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可索赔精神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06 重庆商报

  据《北京晨报》昨日22:18供本报消息今后,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等情形。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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