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周消费者权益焦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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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07 法制日报 |
国庆长假是大多数人休闲放松的好时机,同时也是消费投诉集中期。针对今年“十一”黄金周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涉法问题,一些市民和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景点景区限量发放通行证是否合法 日前,北京市有关方面规定,从10月1日至5日,对前往颐和园和香山公园的本市机 动车限量发放旅游通行证,其中颐和园每天发放1000张,香山公园每天发放1500张。北京市民刘行认为此举有违法之嫌。从性质上来说,这里的旅游通行证作为持有者通行道路权利的载体,无疑是属于交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但现行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社会上的任何机动车,只要经过了有关法定部门的审验和批准,就可以在任何可以由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使,任何部门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措施,否则就是对机动车道路行驶权利的一种非法剥夺。 但律师认为不违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 宾馆12点结账不合理 绝大多数酒店都有一条行内规定:不管顾客什么时候下榻,结账时间都统一到中午12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宾馆住宿一天,其一天的时间应是24小时。而实际上,即使顾客深夜12点钟进入宾馆,到次日12点钟,顾客又得交一天的费用才能继续留住宾馆。 经常出差的王先生认为,这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消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12点结账这种做法是否应该改了? “园中园”不收费早有规定 城市公园是市民休闲时间去得最多的地方,也是黄金周里吸引游客的一个重要去处。前不久,外出旅游归来的岑先生向记者抱怨:现在旅游胜地的“园中园”收费太多太滥。过去那种凭一张门票游全园的事,如今已不多见了,门票往往就是进大门口的票,想游览“园中园”,就得买价格不菲的套票。 中健律师事务所的杨培娟告诉记者,两年前修订的北京市《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对园中园收费早有规定:“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游览参观点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县政府批准。各游览参观点在大门处出售联票等票种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同时摆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 导游小费制行不通 9月22日,25位游客从杭州出发,开始他们的昆明之行。与其他旅行团不同的是,该团被称为全国首个“小费制样板团”。杭州大厦旅行社介绍,每天20元小费游客可根据服务情况少给或不给,以自愿为原则,一天一付。 “给不给导游小费”这个难题也即将摆在黄金周出游的消费者面前。杨培娟律师说,国家旅游局已向媒体明确表态,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其实,早在1987年,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服务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认为导游索要或收取小费都属于违规行为。 国庆加班可领3倍工资 秦先生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人,黄金周加班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他。去年,他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不公平的事:“10月1日到3日,公司安排我和工友们加班。假期过后,我们向老板要加班费,老板就安排我们多休息了三天。之后,我们再次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非常生气地说,已经安排我们补休了,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我们加班工资了。”王先生很疑惑,不知道老板的说法正不正确。 专业人士认为,秦先生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报酬。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劳动报酬。 依法理性维权不要扩大损失 黄金周中,因航班延误、火车晚点等原因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的事情屡见不鲜。一些游客往往采取拒绝登机、拒绝上车、中断行程等过激行为,使本不复杂的问题复杂化。 专家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游玩受伤了怎么办?购物丢了东西怎么办?每年发生在黄金周的意外事故数不胜数,旅游者只能自认倒霉吗? 专家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必须为旅客办理意外保险 据国家有关规定,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但为了“节约”开支,不少旅行社不予办理,也不在旅游合同中说明。 专家提醒,根据我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旅客办理意外保险。否则得担负意外赔偿责任:国内游每人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一日游3万元,出国游30万元。 经营者服务不得缩水 飞机只注明航班号,没有飞机名称及型号和起飞时间,陆上交通工具只写着“旅游车”;酒店标准只说“相当于”几星级,用餐几菜一汤,没标明荤素搭配情况和几人一桌。 专家提醒,这是最常见的条款欺诈、服务“缩水”。消费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领队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经营者不得暗箱操作 一些旅行社由于客源不足,未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就私下转团、卖团、并团。倒来卖去,档次越来越低。 专家提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团的,必须先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因此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就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团,以及转团的名称。一旦发现有违规转团现象,应指出并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旅行社提出索赔。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公安机关作出“三提示”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记者翟惠敏)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人今天表示,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公安部日前已经就国庆安全保卫工作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周密部署,要求各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治安管理,努力为广大群众欢度佳节和长假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这位负责人还就国庆长假期间,许多群众外出旅游、度假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了三点提示: 一是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公众外出时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各种不法侵害或意外事故,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一旦遭到不法侵害,要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报案。二是注意交通、消防和公共活动安全。出行时,车辆、行人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三是注意家庭设施的安全。出行前,请注意检查家中门窗是否上锁关好,水、电、气等开关是否关闭,保证家庭安全保护措施到位。本报记者 陈晓英 相关专题:2004国庆黄金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