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规定"立委"选举收取政治献金者将受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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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17 华夏经纬网 |
华夏经纬网9月3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监察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指出,年底“立委”选举拟参选人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如果收受岛外、大陆地区、港澳地区的政治献金,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政治献金法”规定,仅限政党、政治团体、拟参选人可收受政治献金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收受政治献金。意即政党、政治团体、拟参选人不得透过人头、公司行号、 财团法人基金会等名义收受政治献金,违者课以同额罚款。(来源:华夏经纬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