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分类救助低保家庭骗领低保金将被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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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19 大众网 |
本报青岛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将对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B、C三类管理,并将救助范围扩大到部分特殊家庭。日前出台的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使救助工作更加人性化、理性化。 A类是指主要成员是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一、二级)、大病重病患者及在劳动年龄段内但无劳动能力人员,其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此类家庭在享受全额或差额低 保救助的基础上,还享受残疾人、孤老等特殊生活补助,在优惠政策上给予特别优惠,每年审核一次。B类,也称长期救助家庭,指主要成员已退休、在就业年龄段外和在就业年龄段内已就业的人员,其收入来源较明确,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此类家庭在享受差额低保救助的基础上,还可得到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救助,每半年审核一次。C类,也称限期救助家庭,指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其收入波动幅度较大或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实行限期救济,期限一般为3个月。在此基础上,该市规定,分类施救的范围将从原来的孤老、孤儿、残疾人,扩大到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三胞胎、单亲家庭、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对这部分家庭每月给予100至230元不等的特殊生活补贴。 针对个别城镇居民骗领低保金的现象,新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情节恶劣的,将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此外,在就业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而未实现就业,或其申报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培训和介绍就业,或季度内参加公益活动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