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超载”不是最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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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34 新桂网 |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新调查核实的数据,9月27日清晨沉没于四川蓬安县境内嘉陵江的“川蓬-客29号”船共超载55人。这一特大沉船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6人失踪(据《南国早报》9月28日报道)。 我们看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凡是出重大安全事故了,必然会检查出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原因,例如乘船的超载,乘车的超载,火灾的防范失范。但笔者以为这些都不能成 为这些事故的最终理由。我们要问,这些事故发生之前,负责这些方面的安全检查责任的部门是否在起作用?日常的安全隐患检查是否还在进行?船主盲目的超载,固然有罪,然而他有其合理化的内因,那就是船主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不择手段。因为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体,他有一种天然的冲破制度约束,以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必须得到有效的遏制,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使这种遏制得以实施。 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是遏制他们这些念头的震慑者,同时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然而越来越多沉重的安全事故表明,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放松了对公共安全利益的维护,使这些安全事故制造者(船主、矿主)的上述不良倾向蔓延开去,有恃无恐,最终酿成惨局。 我们不想妄猜那些政府职能部门和那些黑心船主、矿主之间的幕后利益,但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却可以清楚的说明,目前我们的公共安全利益保护制度是存在缺陷的,仅仅依靠“百日安全”之类运动式执法是无法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的。在新的形势下面如何完善公共安全制度,是需要专家们迫切思考的。江苏陈春 作者:陈春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