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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司机被判赔偿15.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3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社会广为关注的南二环主路奥拓车撞死行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昨天上午在宣武法院一审宣判:奥拓车司机因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判赔15.6915万元。据悉,这是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首例交通事故索赔案。

  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今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司机刘寰驾驶一辆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由北向南横穿主路的外地来京妇女曹志秀撞倒,致使曹志秀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宣武交通支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刘寰与行人曹志秀负事故同等责任。

  曹志秀的家属向宣武法院起诉,要求刘寰赔偿20余万元。

  保护人身安全是新法基本精神

  宣武法院审理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曹志秀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又不注意来往车辆,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司机刘寰发现行人时,没有立即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而是“在鸣笛后轻踩刹车,相信行人可在其车辆到达前走出机动车道,没有全面合理地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对于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15.6万元赔偿是怎样算出来的

  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法院查明,2003年北京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25312元;2003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55元;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496元。曹志秀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一个8岁,一个5岁;曹志秀的母亲61岁。

  法院一审判决刘寰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6915万元。

  原告基本满意被告打算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武良军律师认为,判决结果基本令人满意,但赔偿额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标准。被告司机刘寰始终坚持他不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他“当时已经采取了作为一名司机能够采取的措施”。他只同意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一审判决的50%的赔偿责任。他表示将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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