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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圆饭遭遇酒店“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48 金羊网-新快报

  前晚是中秋佳节,很多家庭选择到酒楼订餐吃团圆饭,可个别酒楼却出现价格欺诈、不合理收费等现象,让许多本来高兴过节的市民感到不快。

  新快报记者 王晓华 实习生 伍贝贝 通讯员 郑创彬 吉小江

  特价菜标价与收费有差异

  市民许女士投诉称,前晚她到番禺某酒楼吃饭,他们要了一间包房,他们按菜牌点了两个特价海鲜:28元一斤的桂花鱼和68元一斤的大闸蟹。结账却成了桂花鱼48元一斤、大闸蟹98元一斤。服务员说:“包间和大堂的菜价不同,只有在大堂才能享受特价待遇。”当问及为什么不在菜牌上表明或口头告知时,服务员支支吾吾说是酒楼的惯例。

  打包加收餐盒的成本费

  在石牌东某火锅店,周小姐与朋友吃饭后要服务员将汤底打包,服务员却向她收取1元打包费。火锅店老板称,1元费用是打包用的可降解快餐盒的成本费用。在周小姐的一再坚持下,该店换了另一种快餐盒,没有收这1元钱。

  自带酒水要付开瓶费

  李先生和同事到前进路某海鲜酒楼吃饭,席间,李先生刚拿出自带的两瓶五粮液,服务员就过来称餐馆规定顾客不能自带酒水。李先生坚持要喝自带的酒,服务员表示按餐馆规定,李先生须付每瓶5元的开瓶费,否则酒要自己开自己斟。李先生只得支付了10元的开瓶费。律师说法

  就以上现象,记者咨询了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饶律师,饶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菜牌标价和收费不一显然存在欺诈行为。

  成本费和打包费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收费,商家有义务和责任为顾客提供打包服务。但是否可以收取成本费用可依据具体情况来定,这是一种双方约定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酒店单方面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显然排除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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